黄南藏族自治州平安建设条例/第三章 重点防治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健全公共安全源头预防、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责任制度,落实公共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应急处突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预防和处置各类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维护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