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文化市场监督管理,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制作、播放、出版和销售反动、暴力、恐怖、淫秽、迷信、邪教等有害出版物,以及非法安装卫星接收设备等违法行为,持续开展扫黄打非工作,推进平安文化市场建设。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