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平安建设条例/第三章 重点防治第十七条有效教育、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文体旅游广电、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学校周边安全综合治理,指导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开展交通出行、食品安全、健康上网、毒品预防、心理健康、应急逃生、消防知识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知识教育,维护校园安全秩序。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