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平安建设条例/第二章 机构职责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应当与相邻地区建立平安建设协作机制,在化解边界纠纷和草场纠纷、处置突发事件、查处违法犯罪等方面开展协作,促进区域之间安全稳定。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