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平安建设条例/第二章 机构职责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统一受理、分流、督办、反馈本行政区域人民群众有关社会治安、矛盾纠纷等方面的求助和投诉。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