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平安建设条例/第二章 机构职责第十条有效自治州、县(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具有监测、预警、防控、处置等功能的数字平安系统,提升平安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和预测预判预警社会风险的能力。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平安建设相关业务数据采集、研判、运用、共享等工作,及时向数字平安系统提供相关信息,做到信息和资料真实、完整、准确,不得瞒报、漏报、迟报、谎报、拒报。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