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平安建设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平安建设成员单位。

平安建设成员单位应当履行平安建设职责,指导、督促、推进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平安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