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凿井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承建开发地下水取水工程、承建未经批准的凿井工程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凿井方案凿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