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