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