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利用第四十三条有效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人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保护措施及占用期限满届后的恢复措施,经湿地所在地的区县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临时占用湿地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一年内,占用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