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利用第四十二条有效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