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定期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湿地保护修复情况应当纳入林长制考核体系,落实各级林长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