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持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定期综合审查制度。收费单位接受检查时,应如实提供帐表、凭证等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