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监察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权依法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及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