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收费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加强收费管理与监督。收费单位和执行收费人员应秉公执法,严格按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收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