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经批准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

(二)使用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或监制的专用票据;

(三)在固定收费场所悬挂收费许可证,在流动场所应出示收费证件和标志。

不符合上述三项规定的收费,被收费者有权拒交。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