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公开经批准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二)使用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或监制的专用票据;(三)在固定收费场所悬挂收费许可证,在流动场所应出示收费证件和标志。不符合上述三项规定的收费,被收费者有权拒交。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