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收费单位不得对性质、内容相同的项目重复收费。

对性质、内容相同的项目重复收费或收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批准收费的部门裁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