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费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十六条已废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已废止或修改后取消收费规定的,收费应即行终止。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