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已废止或修改后取消收费规定的,收费应即行终止。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