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费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十三条已废止设置收费项目,由收费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申报,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制定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还须会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同意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