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下列各项之一确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规定;

(三)国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联合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定;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五)省人民政府制定或批准的规章或规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