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费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十二条已废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下列各项之一确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规定;(三)国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联合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定;(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五)省人民政府制定或批准的规章或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