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二)驾驶人、乘车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三)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指示通行;

(四)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五)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下车推行;

(六)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

(七)不得醉酒驾驶;

(八)不得逆向行驶;

(九)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十)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十一)不得双手离把;

(十二)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十三)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十四)遵守交通管制规定;

(十五)其他道路通行管理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