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二)驾驶人、乘车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三)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指示通行;
(四)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五)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下车推行;
(六)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
(七)不得醉酒驾驶;
(八)不得逆向行驶;
(九)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十)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十一)不得双手离把;
(十二)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十三)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十四)遵守交通管制规定;
(十五)其他道路通行管理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