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挪用、转借、涂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