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治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由全体业主承担,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其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工作经费筹集、管理、使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