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加强对社会面吸毒人员分类评估管控工作的统筹组织、督促指导。
街道办事处负责禁毒工作的机构组织公安派出所、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禁毒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对在辖区内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纳管社会面吸毒人员落实分类评估管控措施。
公安派出所向街道办事处通报辖区内社会面吸毒人员信息,并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社会面吸毒人员分类评估管控工作。
末次因吸毒违法被查处后,相关戒毒措施执行结束之日起不满五年的社会面吸毒人员纳入分类评估管控范围。管控措施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社会面吸毒人员分类评估管控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