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第三章 涉毒风险要素管控第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确认有吸毒行为的,应当对其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吸毒人员,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动态管控,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