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四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进行调研,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