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四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意见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意见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