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四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法规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作审议意见的报告或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