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出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