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三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二条已废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大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