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旅游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发展生态旅游时,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主体责任,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维护秦岭巴山地区、汉江流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旅游高质量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生态旅游项目,应当保护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保证资源可持续利用;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以及其他人文资源开发生态旅游项目,应当尊重当地传统文化,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