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旅游的组织和领导,将生态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综合协调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促进生态旅游与相关产业相互融合、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旅游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体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态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生态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生态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