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古迹、文化遗产、野生动植物、地质遗迹等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库,协调生态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