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生态旅游的规划、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促进生态旅游发展涉及湿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的,从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