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旅游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生态旅游的规划、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市促进生态旅游发展涉及湿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的,从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