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省旅游发展规划等,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旅游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其生态旅游资源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的生态旅游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