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引领与产业发展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生态旅游发展规划,对生态旅游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及时调整和修编规划的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生态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旅游环境不相协调的建筑和设施等,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置。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