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旅游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旅游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生态旅游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促进生态旅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