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督导检查等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水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