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组织领导、规划建设管控、资金保障、监督考核等机制,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开发区、工业园区、景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同步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