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组织领导、规划建设管控、资金保障、监督考核等机制,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开发区、工业园区、景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同步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