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行业领域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制度,对工程建设和运营维护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