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维护第十六条有效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养护和维修,对隐蔽建设和存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设置标识,制定应急处理预案,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营。因运营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运营维护主体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及时恢复;不能恢复的,应当择址新建并承担全部建设费用,新建设施不得低于原有海绵城市设施标准。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