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档案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并将海绵城市设施以及竣工资料移交运营维护主体。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