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档案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并将海绵城市设施以及竣工资料移交运营维护主体。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