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海绵城市设施建设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载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进行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海绵城市设施,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