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执行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与合同等规定,保证工程质量。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工程质量纳入工程质量监管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设施的建筑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