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第七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撤销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