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第七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的;(三)市人民政府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四)违背法定程序的。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