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四节 法规的报请批准、公布第四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报请批准法规中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部分以及有关文字作必要修改。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2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